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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不予答复 竣工结算视被认可


摘自《工程主体施工采购》第9期

  案件介绍

  2002年2月16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华岳大厦建设工程协仪书》,《华岳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华岳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签订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全采用GF--1999--020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华岳大厦土建、安装及配套工程;建筑面积10222千方米,合同总价款1968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02年3月1日,竣工时间:2002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工,并按合同约定竣工。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6月2 7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02年7月1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为2120万元。此后一个多月房地产公司就建筑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既不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建筑公司多次催告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房地产公司仍不予支付。迫于无奈,建筑公司于2002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竣工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以上工程价款的利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将华岳大厦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基于以上合同约定和规章规定:房地产公司在2002年7月1日收到建筑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28日内应当就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其就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和规章规定,建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应视为已被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可作为双方工程决算的依据。故此房地产公司应于2002年7月29日按建筑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工程价款2120万元予以支付,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以上工程价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建筑公司于2002年12月22日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故其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华岳大厦工程,就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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