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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手续不严格,索赔不及时,
诉讼要求被法院拒绝案


摘自《工程主体施工采购》第9期

  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建筑工程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书》,约定了开竣工日期。结果两栋楼A座迟延竣工341天,B座迟延竣工359天。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商提出了一系列诉讼理由:业主变更水、电安装设计;40万元备料款未按期到位;土方工程是其他公司承担开工日期应顺延;A座楼紧靠高压线,导致施工缓慢等。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并未因业主欠款而向其发出催款通知或停工报告,其提出的工期延误是宏泰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造成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主张根据双方签证顺延工期139天,不予认可。判决承包商承担违约金3,117,000元。

  本案给承包商带来的教训是惨重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一定要树立合同观念。假设本案承包商每月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对业主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能及时提出异议;对变更水电安装设计能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对没有按时拨付备料款和延期提供施工现场能够及时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审判结果一定会大不一样。承包商也就不必承担三百余万元的违约金了;相反还可能取得一定的索赔款。不及时提交报告,不及时提出异议和索赔,等到诉讼的时候才想到提出,一则时过境迁,很难准备充分的诉讼证据;二则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没有提出异议就是默认了发生的变更,放弃了索赔请求。承包商因此受到损失只能怪自己没有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了。

  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建筑工程领域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观念,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分歧主要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承包商担心提出索赔和异议会损害其与业主的和谐关系。实践证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靠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来解决合同纠纷是极不可靠的。另外,我国建筑工程承包中没有形成严格的签收制度。业主主张没有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进度报告和催款通知,这里可能就是因为没有签收造成的。当事人之间递送的信函、通知等文件一定要取得对方的签收收凭证。签收问题实际上是幼稚的、无聊的问题,但确实是当前困扰合同当事人的一个严重问题。作者主张当事人递交信函、等文件,一定要对方签收;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则可以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送达,并保留存根。在审判上,对方不签收的文件等于没有送达,因为你很难证明曾经送达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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